【基本案情】
汪某某的母亲汪某因年轻时不懂事,于2012年8月非婚生育汪某某,因其生父不详,汪某某出生后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也未上户口。陈某通过交往认识了汪某并最终两人登记结婚,在汪某的要求下,陈某以系汪某某亲生父亲的名义为汪某某申请办理了出生证。婚后陈某、汪某两人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后,汪某某由汪某单独抚养。2017年10月,汪某因胃癌去世,汪某某便一直跟随汪某母亲柳某某(系汪某某外婆)生活。柳某某本身系肢体残疾二级,无力照顾抚养汪某某,想帮助汪某某办理孤儿证,申请享受相关孤儿政策。后民政部门以陈某系亲生父亲不符合办理孤儿证条件为由拒绝办理。柳某某找到陈某,说明原因后,陈某也因其它原因无法抚养汪某某。2021年1月,陈某与汪某某在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排除陈某系汪某某生物学父亲,陈某以非汪某某生物学父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本人与汪某某非亲子关系。
【受理经过】
2021年2月,该院未检部门在对另一起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在居委会了解到汪某某的情况,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未检部门的员额检察官主动联系了当事人,经过走访调查、核实情况,指导帮助柳某某、陈某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文件精神,对该案决定支持起诉。
【办案结果】
2021年4月30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人汪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浔阳区民政局依此判决启动儿童保护协调机制确认汪某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该院为汪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