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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国有财产 助力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时间:202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浔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办理一起督促防止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助力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7093.6元,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水土保持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浔阳区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和大数据办案模型,发现违法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2份,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认真梳理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方案编制情况及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依法履职,密切协调配合,已督促2家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整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签订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7093.6元。

针对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浔阳区检察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推动相关部门及时共享信息数据,形成全面监管合力,确保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图文:姚明珠

编辑:付以林

初审:姜 迎

终审:胡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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