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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浔阳区检察院1例案件入选江西省检察院第九批参考性案例
时间:2023-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发布5个参考性案例,其中浔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单位行贿案入选。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被告人黄某某,男,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黄某某名下的被告单位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因需要资金周转,在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违规办理了贷款、账外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某某代表被告单位向时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行长杨某、风控部负责人申某、计划财务部左某等三人行贿共计1129.725万元。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黄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4月,浔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九江市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黄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杨某、申某、左某等人也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行贿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及时开展提前介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甄别涉案企业与行贿犯罪的关联,准确认定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职权并案审查。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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