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浔阳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张旭等同志党内职务任免的批复》(浔直工字〔2018〕30号):
同意张旭同志任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党总支书记、廖峰同志任副书记、周煜同志任纪检委员、黄秀川同志任组织委员、周华昌同志任宣传委员;
同意周煜同志任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党支部书记,熊浩同志任组织委员,梅海燕同志任宣传委员;
同意周华昌同志任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党支部书记,岳宁同志任组织委员,王琼同志任宣传委员;
同意黄秀川同志任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党支部书记,付云娟同志任组织委员,姚明珠同志任宣传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