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进行了公开听证,为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采取检察主动上门的方式,将公开听证会的地点设置在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并邀请了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员工代表,通过释法说理、充分听取意见,达成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双方矛盾化解的效果,实现了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和普及法治理念的统一。
2021年11月3日,作为当班安全员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车辆秩序管理问题与被害人货车司机胡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在胡某某所驾驶半挂车驾驶室内发生肢体接触,双方拉扯之中从货车驾驶室摔下,造成胡某某受伤,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胡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胡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某进行了谅解。
听证会上,主持人就案情、证据、适用法律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阐述,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讲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双方和解情况、被害人伤情情况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员工代表结合犯罪嫌疑人工作性质、案发现场情况,鼓励双方积极进行矛盾化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悔罪并向被害人致歉,胡某某鉴于王某某态度良好并已赔偿其损失,对其表示谅解,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对案件处理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集体意见: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